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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兴区城乡妇女“两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日期:2015-04-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妇联:

  经研究,现将《吴兴区城乡妇女“两癌”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吴兴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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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日

吴兴区城乡妇女“两癌”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救助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或乳腺癌的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妇女。

  第三条  救助标准根据当年医药费自负部分,每人一次性救助2000—5000元。

  第四条  当年已享受救助的“两癌”妇女原则上不重复救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救急难”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妇联负责救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救助实施办公室设在区妇联,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年度救助方案,拟定拨付救助资金预算。

  (二)建立救助管理电子数据库和档案。

  (三)督促基层妇女组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上报,对受助人群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服务。

 

第三章救助流程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并向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妇女组织如实提供包括个人身份证、医院有关诊疗记录及费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社区妇女组织负责收集汇总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经初审后,上报至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妇联。

  第九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妇联及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认真填报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情况汇总表,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妇联。

  第十条  区妇联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商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年度救助实施方案,并开展救助。

  第十一条  获得救助资金的“两癌”患病妇女,应当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

  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区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由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妇联保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救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区妇联应当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区妇联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救急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报告,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资助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救急难”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4月3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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